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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桑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862号原告桑某某,男,1988年9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志红、李美芹,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女,1988年8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姚秀菊,安阳市民营经济维权发展促进会法律维权中心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某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申风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