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即少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毛某与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即少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毛某,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孙良兵,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某,即墨市龙泉卫生院护士。委托代理人屈希杰,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诉被告宋某变更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毛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凯人民陪审员 刘 呈 昌人民陪审员 王 成 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傅欢欢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