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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琴英诉被告潘国林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266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游金春被告潘某原告刘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晓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及委托代理人游金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下半年相识恋爱,199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1991年11月9日生育一子潘某乙,现已独立生活。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差异大,脾气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吵闹、打架。被告有懒惰、赌博的恶习。被告因抢劫、盗窃入狱后,无任何交流并分居至今。2014年4月30日,原告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该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之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没有往来和联系。综上,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拟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2.结婚申请登记书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3.潘勇户口簿复印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子,现已独立生活;4.大安区龙井街社区居委会2015年1月19日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被告自2011年7月至今都居住在该社区3组6栋2-4-11号房屋的基本事实;5.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拟证明2011年5月29日原、被告经大安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搞好夫妻关系,原告现再次起诉离婚;6.调查笔录原件2份,拟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不好,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搞好夫妻关系,长期分居、互不来往的事实;7.大安区龙井街社区居委会2015年2月2日出具的证明原件1份,拟证明原、被告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长期分居的事实;8.租房协议原件1份,拟证明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至今在外租房居住,与被告未尽夫妻义务,感情完全破裂。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3、5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6-8本院综合全案予以认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庭审笔录及生效的(2014)大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实,查明本案基本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0年下半年认识后恋爱,1991年7月19日登记结婚,同年11月9日生育一子潘勇。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偶因琐事发生纠纷。2014年4月双方发生吵闹后,原告离家外出生活。2014年5月5日,原告以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2014年5月29日,本院(2014)大民一初字第860号民事判决书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之后原告仍然离家外出生活,与被告没有往来和联系。原告现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持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分居,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感情能够得到改善。原告与被告虽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仍然离家外出生活,与被告没有往来和联系,但此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的规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与被告潘某离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晓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彭 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