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定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秦长勇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长勇,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张定行初字第32号原告秦长勇,男,土家族.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永定区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住所地张家界市永定区古庸路127号。法定代表人刘三阳,局长委托代理人杜志彬,男,土家族,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原告秦长勇诉被告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秦长勇于2015年4月2日以被告同意自行撤销其被诉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秦长勇要求撤回诉讼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长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秦长勇负担。审 判 长 孙志鹏人民陪审员 朱 霞人民陪审员 刘凌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