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法执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胡学利与张宝川、霍玉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学利,张宝川,执行人霍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元法执字第973号申请执行人胡学利,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市民。被执行人张宝川,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执行人霍玉明,男,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胡学利与张宝川、霍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张宝川、霍玉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元民初字第35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邢云川审判员 谭庆礼审判员 宋占武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