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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矿民一初字第0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贺建华与被告任旭剑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建华,任旭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矿民一初字第00148-2号原告贺建华。被告任旭剑。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建华与被告任旭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建华于2013年6月12日死亡,经本院在公安部门户籍查询,无法查实原告继承人的明确情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崔利平代审判员 王丹丹陪 审 员 韩进贤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路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