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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孟庆芳与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庆芳,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芳(身份证号2205231957********),女,汉族,1957年8月28日出生,住吉林省辉南县样子哨镇杨家堡村杨家堡屯。被执行人文登市煜琳木业有限公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7日做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扣留了被执行人部分款项,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了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标的按债权比例分配后,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4)威环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丛明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