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汀民初字第3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黎秀英与易南斗、陈雪英、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秀英,易南斗,陈雪英,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汀民初字第3269号原告黎秀英,女,1975年1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李旭东,福建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易南斗,男,1966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告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雪英(被告易南斗妻子),女,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经商,住址同上。被告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法定代表人易南斗,董事长。被告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汀县。法定代表人易南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秀英与被告易南斗、陈雪英、龙岩市云山水电有限公司、福建民康食品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被告易南斗因涉嫌犯罪羁押于武平县看守所无法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梁承球审 判 员 罗利荣人民陪审员 周凤昌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钟晓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