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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03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北京虎振安和商贸有限公司与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036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虎振安和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郅文虎,经理。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平,总经理。本院于2014年7月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0173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百六十六万九千三百二十三元及该款利息(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日息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利息)、租赁费(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一日起至租赁物还清之日止,以日六百零七元八角六分计算)、租赁物折价款。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负担的申请执行费人民币一万九千零九十三元。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安阳建设(集团)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主执行官胡光明执行员  张春阳执行员  王长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周忠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