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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贾瑞杰与侯朋朋、王德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侯朋朋,王德龙,贾瑞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4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侯朋朋,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利辛县。上诉人(一审被告):王德龙,男,199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利辛县。户籍地利辛县。委托代理人:贾凤侠,农民。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贾瑞杰,男,1992年02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王永明,农民。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侯朋朋、王德龙与被上诉人贾瑞杰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侯朋朋、王德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侯朋朋、王德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任 静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朱青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