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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苏金华与孙凯、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金华,孙凯,陈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金民初字第00384号原告苏金华。委托代理人潘敬宇。被告孙凯。被告陈秀珍。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金华与被告孙凯、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金华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金华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金华负担。审判员  唐奇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