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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调确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云良因房屋继承纠纷一案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云良,阎淑英,王云香,于秀婷,王建明,王晓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423号申请人王云良,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阎淑英,女,192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云香,女,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由琼,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阎淑英、王云香共同委托。申请人于秀婷,女,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建明,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晓芳,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申请人(兼王建明、王晓芳的委托代理人)王晓艳,女,1981年1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云良、阎淑英、王云香、于秀婷、王建明、王晓芳、王晓艳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云良、阎淑英、王云香、于秀婷、王建明、王晓芳、王晓艳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4月2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和功名下,坐落于莱州市金仓街道汪里村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过西镇政字第04020057号,土地使用证号:集建()字第17020057号】,由甲方王云良继承,归甲方王云良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綦俊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