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民初字第0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吴赛良与郭建兴、王巧兰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赛良,郭建兴,王巧兰,郭文蔚,钱藜薇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民初字第01606号原告吴赛良。委托代理人孙忠源(受吴赛良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锡山区八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建兴。被告王巧兰。第三人郭文蔚。第三人钱藜薇。委托代理人李惠芬(受郭建兴、王巧兰、郭文蔚、钱黎薇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赛良诉被告郭建兴、王巧兰、第三人郭文蔚、钱藜薇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吴赛良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吴赛良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赛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79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799元,由吴赛良负担。审 判 长 包瑾玲人民陪审员 吴来娣人民陪审员 肖锦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