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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宋玉德与薛武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某,薛某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薛某勇,男,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韩城市人民法院做出(2014)韩民小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能及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3510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执行到位的34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后,对于下余工钱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同意予以放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的(2014)韩民小终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车小江审 判 员  程建斌代理审判员  田 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