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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11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韩怪的与常保顺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怪的,常保顺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1170号原告韩怪的,男,生于1962年10月20��,汉族,农民。被告常保顺,男,生于1965年4月8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怪的诉被告常保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怪的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怪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1元,减半收取160.5元由原告韩怪的负担。审判员  杜继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