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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周凤青与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凤青,李亚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498号原告周凤青,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盘山县。委托代理人于鹏飞,内蒙古典源律师事务所赤峰分所律师。被告李亚红,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周凤青诉被告李亚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凤青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凤青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凤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29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凤青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刘新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