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元兵诉何广宏机动车交通事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兵,何光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854号原告李元兵,男,生于1978年11月2日,汉族,住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冬冬,女,生于1985年10月14日,汉族,住达川区(系原告之妻)。被告何光宏,男,生于1972年7月17日,汉族,住达川区。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洪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元兵诉被告何光宏、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李元兵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元兵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由原告李元兵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安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