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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执字第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安徽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16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晓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跃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王冰洪,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安徽融通典当有限公司与滁州市琅琊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天腾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在滁州市琅琊区辖区。为便于执行,本案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皖民二终字第00118号民事调解书由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