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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谢邦爱与郑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邦爱,郑顺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35号原告谢邦爱,女,1983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燕南南塔一村7幢301室。被告郑顺彬,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五洲三期44幢7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谢邦爱与被告郑顺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谢邦爱基于与被告郑顺彬另行协商解决纠纷事实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邦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邦爱承担。审判员  饶德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苏少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