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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商初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熙、姜岳利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熙,姜岳利,王海先,深圳市磐基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363号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北侧1栋418号。被告陈熙。被告姜岳利。被告王海先(王海仙)。被告深圳市磐基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北中贸大厦2107室。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熙、姜岳利、王海先(王海仙)、深圳市磐基兴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王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