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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民申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赵春梅、郎淑夫、严玉英、郎亚男与成都科华通阀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春梅,郎淑夫,严玉英,郎亚,成都科华通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川民申字第6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春梅,女,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宿彬远,男,汉族,1948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郎淑夫,男,汉族,1949年5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宿彬远,男,汉族,1948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玉英,女,汉族,1951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委托代理人:宿彬远,男,汉族,1948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郎亚男,女,汉族,2000年12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法定代理人:赵春梅,女,汉族,1977年4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系上诉人郎亚男之母。委托代理人:宿彬远,男,汉族,1948年3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科华通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锦江乡乌尤村*组。法定代表人王健,该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赵春梅、郎淑夫、严玉英、郎亚男因与被申请人成都科华通阀门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少民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春梅、郎淑夫、严玉英、郎亚男申请再审称:郎伏兵参加工伤保险及医疗保险,是通过被申请人成都科华通阀门有限公司参加的,有关赔偿问题必须要该公司去办理赔偿事务。郎伏兵是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工亡的,并已认定为工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后,应享有《工伤保险条例》待遇。请求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成少民终字第163号民事判决,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再审申请人赵春梅、郎淑夫、严玉英、郎亚男未按《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主张权利,直接以用人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及二审维持原判并无不当。综上,赵春梅、郎淑夫、严玉英、郎亚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第二、六项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春梅、郎淑夫、严玉英、郎亚男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照彬代理审判员  李 洁代理审判员  黄 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