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罗碧云、麦广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罗碧云,麦广文,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17号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786号。法定代表人:陈传龙,行长。被告:罗碧云。被告:麦广文。被告: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陂区武湖农场沙���分场。法定代表人:冯博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与被告罗碧云、麦广文、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5年3月23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罗碧云、麦广文、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357648.11元人民币存款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信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罗碧云、麦广文、武汉华鑫汇通金属实业有限公司名下357648.11元人民币存款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丹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贾心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