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陈德龙与佛山市南海区陶建家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广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达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樵民二初字第23号原告:佛山市广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炽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达骏纺织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欧阳锦荣。委托代理人:邓紫聪,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诗文,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列原、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宇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1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广膳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本案是撤诉结案,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4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车惠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