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重庆水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科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水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科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2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水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扬路44号附1号和平商务大厦B栋18-4室,组织机构代码73984598-4。法定代表人:段书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贻钊,重庆思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科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奇大道中15号天诚大厦三楼,组织机构代码74997133-5。法定代表人:陈行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力峰,广东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水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高公司)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科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4)酉法民初字第02219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水高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邓贻钊、被上诉人科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力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科顺公司系从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公司,2012年2月23日与水高公司签订《职教中心复合型聚氨酯塑胶硅PU球场铺装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科顺公司负责重庆市酉阳职业教育中心(以下简称酉阳职教中心)复合型聚氨酯塑胶硅PU球场铺装工程施工,工期30天;施工面积约2000平方米,综和单价为130元/平方米,暂定价款为26万元;工程量以现场实际收方并结合竣工图进行计算确定的为准;留工程款3%作质保金,待质保期2年后无工程质量问题7个工作日一次性退还(不计利息)。合同还对工程款的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结算及保修、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同年4月,科顺公司对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当月12日,水高公司以转帐形式支付科顺公司工程款3万元。该工程于同年5月施工结束,于同年9月投入使用。此后,科顺公司要求水高公司支付工程款,水高公司以该工程地面出现多处浸水、约2平方米铺装面漆脱落、无竣工图纸及竣工资料为据,于2014年3月13日致函科顺公司,认为科顺公司没有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处理,致使工程无法办理验收、结算。科顺公司因此提起本案诉讼。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于2014年12月25日进行了现场勘验,确认施工面积为2082.15平方米。本案因水高公司没有出庭应诉而未调解。科顺公司一审诉称:科顺公司与水高公司于2012年2月23日签订《职教中心复合型聚氨酯塑胶硅PU球场铺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科顺公司负责酉阳职教中心复合型聚氨酯塑胶硅PU球场铺装工程施工,综和单价为130元/平方米。合同订立后,科顺公司及时完成了工程施工,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并已投入实际使用。经核算该工程施工面积为2060平方米,工程款共计267800元。水高公司仅于2012年4月12日支付了30000元,余下237800元未付。水高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请求水高公司支付工程款237800元及其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起诉之日计至付清日止)。水高公司一审辩称:1.科顺公司从未向水高公司提交结算资料、竣工验收证明。2.涉案工程存在整改问题,但科顺公司未予整改。3.合同价为暂定价,最终价格应由双方依据现场完成情况据实收方确定,而不应由科顺公司单方确定。总之,科顺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向水高公司提交竣工验收及结算资料等文件,经水高公司审核后按合同执行。因科顺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实施而索要工程款造成此次纠纷的相关费用,应由科顺公司自行负担。故请求驳回其诉求。一审法院认为,科顺公司系有从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承包专业资质,2012年2月23日与水高公司签订《职教中心复合型聚氨酯塑胶硅PU球场铺装工程施工合同》后,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酉阳职教中心复合型聚氨酯塑胶硅PU球场铺装施工工程,虽无竣工验收及结算依据,但酉阳职教中心已于同年9月正式投入使用,该实际使用时间应视为验收时间。关于施工面积,合同中约定的面积约2000平方米,一审法院会同酉阳职教中心进行实地测量后确认为2082.15平方米,科顺公司主张的面积为2060平方米,该主张未超过实际施工面积。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单价每平方米130元计算,则水高公司应支付科顺公司工程款267800元。合同对质保金的约定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水高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可以予以扣除。水高公司应支付给科顺公司的工程款为259766元(267800元×97%),扣减已支付的3万元,还应支付229766元;水高公司没有支付,即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资金利息。因保质期起算点双方存在争议,故对于质保金8034元,科顺公司可在本案判决生效后另行主张。故此,对科顺公司的部份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水高公司辩称,涉案工程需要整改,但科顺公司未予整改,因其未举示相应证据证明需要整改的事项,故本案对此不作评判,待水高公司有充分证据后可另行主张。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限重庆水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佛山市顺德区科顺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29766元及其资金利息,资金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4年7月4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佛山市顺德区科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4867元,由重庆水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负担。水高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在审理程序上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水高公司与科顺公司的施工合同对工程量的确定约定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以现场收方并结合竣工图进行计算确定,工程造价按实结算。工程量的确定属于专业技术问题,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尔后法院再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予以确认,而一审法院却直接通过现场勘验确认工程量,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科顺公司答辩称:水高公司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关于工程量的确定,并非是一审法院单方确定的,而是与业主酉阳职教中心共同确定的,所以一审法院关于工程量的确认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二审查明:二审中,水高公司陈述,科顺公司施工的球场平面系直线条,大致是规则的,其实际施工面积,水高公司预估为2000多平方米,但准确数值不清楚。一审法院在现场勘验完成后,向水高公司送达了质证通知书,但水高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到一审法院进行质证。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在二审中争执的焦点是:一审法院通过现场勘验而非委托鉴定机构测量确定工程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首先,涉案工程量无须通过司法鉴定机构测量确定。涉案工程为球场铺装,即系平面施工,而非立体施工;同时,水高公司在二审中陈述,该球场系直线条,形状基本规则,该陈述意见结合一审法院的现场勘验图,可以确认该球场是规则的。对于确定一个形状规则、边线为直线的施工平面面积,无须通过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测绘机构测量确定。其次,当事人双方在一审中均未提出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测量的申请。再次,现场勘验测定的工程量具有可信性。一审法院组织建设单位酉阳职教中心进行现场测量,建设单位也对测量结果予以书面确认。就涉案工程量而言,建设单位与工程转发包人水高公司的利益一致,工程承包人科顺公司的利益与其相反,在本案施工单价固定的情况下,其测量的工程量越少,意味着建设单位与水高公司付出的工程款就越少,因而在建设单位与工程承包人科顺公司均认可现勘测定的工程量之情形下,可以认为该工程量具有可信性;况且,水高公司在二审庭审中称其对施工面积的预估值是2000多平方米,而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确定为2082.15平方米,该数据并未超出该公司的预估值;并且,一审法院按照科顺公司主张的比该数据少的施工面积2060平方米认定工程量,以此作出不损害水高公司利益的事实认定。另外,勘验笔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证据类型,其具有法定性,一审法院采用勘验笔录认定本案事实,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总之,一审法院主持现场勘验,采信勘验笔录确认工程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水高公司主张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于法无据。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水高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745元,由上诉人重庆水高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审 判 长  谭中宜代理审判员  傅 红代理审判员  刘文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桂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