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7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王风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风伟,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中执仲字第00072—3号申请执行人王风伟,男,汉族,1970年9月28日生,住河南省栾川县庙子乡新南村西洼**号,公民身份号码:4103241970********。被执行人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科技七路18号。法定代表人刘炳强,该公司总经理。王风伟与陕西明泰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洛仲字第14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风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务费375620元,承担案件仲裁费15335元,执行费5314元。执行中,本院共执行回390955元(含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王风伟,被执行人缴纳执行费5314元,现申请执行人王风伟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洛阳仲裁委员会(2014)洛仲字第14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尚卫民代理审判员 宋 原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娟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