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95号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大田县均溪镇。法定代表人陈恢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书明,福建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小燕,女,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小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明市鸿图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为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广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雅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