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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梨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暴庆辉与张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庆辉,张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暴庆辉,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张树海,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齐知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