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执字第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暴庆辉与张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暴庆辉,张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执字第729号申请执行人暴庆辉,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张树海,男,1967年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4)梨民一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福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齐知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