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与安徽象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安徽象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160号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荣。委托代理人:周煌,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明明,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象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耀,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俊东,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象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8元,减半收取为2259元,由原告深圳市普兰软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正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