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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民初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XX川诉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川,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民初字第917号原告XX川。被告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又名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149342-6,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和谐大厦。法定代表人王敏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锦瑞,内蒙古瑞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川与被告神东天隆集团鄂尔多斯市胜源建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川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川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为233元,由原告XX川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袁芬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