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民一初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裴志国,王俊彪劳务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志国,王俊彪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民一初字第129号原告裴志国,男性,48岁,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被告王俊彪,男性,46岁,汉族,现住双辽市郑家屯街。本院在审理原告裴志国与被告王俊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原告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裴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刘京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