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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方元华与毛百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元华,毛百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方元华,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力伟、张玲伟,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百祯,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金堂,男,1948年3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华与被告毛百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元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元华负担。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