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一初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方元华与毛百祯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元华,毛百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一初字第206号原告方元华,女,1979年12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力伟、张玲伟,系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百祯,男,1979年1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金堂,男,1948年3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元华与被告毛百祯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元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元华负担。审判员 王精一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史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