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管刑初字第6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某某,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刘东海,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申书豪,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5〕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薛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及辩护人申书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豫AR81**号自卸货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行驶至“河南汽车配件物流贸易园”门前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被害人无名氏(经查明为任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郑某某即用手机拨打“110”、“120”。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任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郑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郑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郑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意见书,书证、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对��告人郑某某判处刑罚。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亲属的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某驾驶豫AR81**号自卸货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南三环行驶至“河南汽车配件物流贸易园”门前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该处的被害人无名氏(经查明为任某某)发生碰撞,致其当场死亡。郑某某即用手机拨打“110”、“120”。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任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认定:郑某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限速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到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之规定,郑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任某某无责任。另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于2015年3月20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任某某亲属精神抚慰金13万元,并自愿放弃先期给付的2万元丧葬费,被害人的亲属对郑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以上事实,有法庭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2、证人任某甲的证言,证明其儿子任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照片等,证明发生事故的现场情况、认定双方所负的事故责任等。4、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意见书,证明被害人任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并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5、郑州市公安局警令部110指挥中心证明及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四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郑某某案发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及被告人到案情况等。6、调解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事实。7、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证明任某甲与送检的无名尸不排除存在单亲遗传关系的可能。8、机动车驾驶证及肇事车辆行驶证、强制保险单,称重单,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单、年龄证明等证据附卷,与相关证据相互印证,佐证了案件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和性质,对其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幅度以内确定刑罚。具体适用刑罚,本院考虑以下情节:1、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2、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亲属部分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郑某某���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4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志强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人民陪审员 吴新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田 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