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民初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徐英与罗耕盛、李文春、罗维、杨红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139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刘源泰,金牛区天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甲,女,汉族,1979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张某乙,男,汉族,1952年12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都与被告张春燕、张长清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都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建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建都负担。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邓钦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