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10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莒民初字第1058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靳佃春,山东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某,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伟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靳佃春、被告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迷恋上网玩游戏不赚钱养家,且脾气暴躁经常无故殴打原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被告郭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8年2月份举行订婚仪式,2008年8月2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8年12月30日生育男孩郭某宇,现跟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前有着较为充分的了解,也奠定了较深的感情基础,婚后感情较好,虽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且男孩郭某宇年龄尚幼,对父母双方依赖较大,为照顾子女利益、顾及社会影响,原告应与被告和好为宜。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郭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伟荣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庄绪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