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孙超与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二初字第00051号原告:孙超。委托代理人:吕涛,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少华,临颍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1.1期产业楼a2幢2层。法定代表人:黄承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付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钊钊,该公司员工。原告孙超诉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志涛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孙超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被告武汉奇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已将相关款项退还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虞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