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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抚养费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叶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垦民一初字第0007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刘某甲,男,汉族,1972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奇台,系原告父亲。被告叶某某,女,汉族,1974年6月5日出生,住奇台农场。案由:抚养费纠纷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2015年4月2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160元,共计18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瀚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武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