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录平与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录平,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高民初字第812号原告王录平。委托代理人柳建峰,律师。被告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进强。委托代理人刘庆龙,律师。原告王录平与被告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幸福纺织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录平委托代理人柳建峰,被告幸福纺织厂委托代理人刘庆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1月,王文玉至被告处从事烧锅炉工作。2014年10月22日,王文玉下班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经高密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2014年10月31日,经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王文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文玉去世后,原告向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王文玉生前与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5年1月15日,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高劳人仲案字(2015)第1-29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决定不予受理。综上,请求法院判决:1、确认王文玉生前与被告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王文玉自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21日在被告处从事烧锅炉工作,事发时,双方已经不存在雇佣关系;王文玉并非工作原因死亡;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正确。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录平与王文玉系父子关系,王文玉出生于1947年8月15日,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21日在被告处从事烧锅炉工作。2014年10月22日,王文玉与案外人杜升武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原告王文玉之子王录平以本案被告幸福纺织厂为被申请人,向高密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王文玉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高密市仲裁委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高劳人仲案字第(2015)第I-29号裁决书,裁决不予受理。原告王录平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高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1-29号裁决书、王文玉死亡证明、幸福纺织公司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井沟镇福盛屯村亲属关系证明,被告提交的幸福公司证明(复印件)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2)用工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本案中,王文玉到被告幸福纺织厂参加工作时,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调整范围。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山东省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判决如下:王文玉生前与被告潍坊幸福纺织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伟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单秋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