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恢执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王洪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王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恢执字第230号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含运,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洪武。申请执行人阳谷县种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洪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阳商初字第19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日向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洪武元的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半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期限为二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培民审判员 刘玉胜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尹彦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