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赣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祁长春与于绪晓、柏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长春,于绪晓,柏海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祁长春,居民。被告于绪晓,居民。被告柏海棠,居民。原告祁长春与被告于绪晓、柏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长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寇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