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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民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祁长春与于绪晓、柏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长春,于绪晓,柏海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民初字第00792号原告祁长春,居民。被告于绪晓,居民。被告柏海棠,居民。原告祁长春与被告于绪晓、柏海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祁长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心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寇兆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