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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宝执字第4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周赛男、周素娟等与周跃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赛,周素娟,朱桂英,周跃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一条,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宝执字第401-2号申请执行人周赛男。申请执行人周素娟。申请执行人朱桂英。被执行人周跃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民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周跃辉逾期至今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偿还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周跃峰在宝丰县有三间两层共六间宅院一处(底层为临街三间门面房),该房产经土地部门查证无证照属民用自建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周跃峰所有的位于宝丰县有三间两层上下共六间宅院一处(底层为临街三间门面房)。(限额:280000元,具体内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限被执行人周跃峰三日内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逾期本院将交有关单位评估,拍卖或变卖该房产,以拍卖或变卖款抵偿欠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二、被执行人周跃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周跃辉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当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振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执行员  郭 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