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双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与被告顾勇敢、顾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顾勇敢,顾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刘建。被告顾勇敢。被告顾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顾勇敢、顾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对被告顾勇敢、顾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大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