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双民初字第00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建与被告顾勇敢、顾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顾勇敢,顾儒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双民初字第00057号原告刘建。被告顾勇敢。被告顾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与被告顾勇敢、顾儒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撤回对被告顾勇敢、顾儒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建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范大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