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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邢民三终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王臣龙与张明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臣龙,张明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邢民三终字第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臣龙,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南路67号冶金东生活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湖,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邢台县南石门镇周公村。上诉人王臣龙因与被上诉人张明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1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臣龙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以诉讼双方正在进行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张明湖的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臣龙要求对被上诉人张明湖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臣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王臣龙负担。审判长  王华青审判员  杨恩茂审判员  高恒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姿巍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