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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21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蔡甸经济开发区龙王工业园龙凤路2号。法定代表人何正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六村堡街办前卫路。法定代表人康远征,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武汉特种工业泵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13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27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74249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建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何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