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刑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刘国强盗窃罪,刘国强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唐刑执字第1114号罪犯刘国强,河北省昌黎县人,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分局第八监狱服刑。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作出(2011)滦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刘国强犯盗窃罪、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500元。宣判后,该犯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9日做出(2011)唐刑终字第20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5年1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刘国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3次,记表扬3次,评为2012、2013年度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冀东分��第八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记表扬、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国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八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罚金人民币215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冷建平审 判 员 刘立国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