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淄商初字第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玉泰集团有限公司等与淄博玉泰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玉泰集团有限公司,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淄博龙泰制釉有限公司,吕华锋,张玉,高春娟,李保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淄商初字第325号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法定代表人:张玉山,董事长。被告:淄博玉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玉,董事长。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华锋,董事长。被告:淄博龙泰制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青县。法定代表人:李义,董事长。被告:吕华锋,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张玉,淄博玉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高春娟。被告:李保卫。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玉泰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淄博桑特动力设备有限公司、被告淄博龙泰制釉有限公司、被告吕华锋、被告张玉、被告高春娟、被告李保卫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90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广学审 判 员 郑 炬人民陪审员 田秀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孙丰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