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新民初字第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殷华卫与刘桂云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华卫,刘桂云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243号原告殷华卫,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刘桂云,女,193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贾亚利,女,195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原系西安市新城区含元殿村村民。(系被告儿媳)本院在审理原告殷华卫与被告刘桂云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殷华卫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殷华卫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殷华卫撤回起诉。诉讼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后,由原告殷华卫承担。审判长  王素梅审判员  左 立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杨士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