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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1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汪学芳与王法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学芳,王法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1193号原告汪学芳,居民。被告王法俊,居民。委托代理人郭临生,临清泰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学芳与被告王法俊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学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星审 判 员  刘文辉人民陪审员  卢宪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