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纯,关淑艳,高凤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86号原告田宝纯,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关淑艳,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高凤杰,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宝纯、关淑艳与被告高凤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宝纯、关淑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宝纯、关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伟代理审判员 徐蕾代理审判员 徐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