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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田某某、关某某与被告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宝纯,关淑艳,高凤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河民一初字第00386号原告田宝纯,男,1961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干部,住锦州市凌河区。原告关淑艳,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被告高凤杰,女,196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宝纯、关淑艳与被告高凤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田宝纯、关淑艳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宝纯、关淑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伟代理审判员  徐蕾代理审判员  徐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