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沈杏翠与王盛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杏翠,王盛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梅商初字第90号原告:沈杏翠。被告:王盛亚。本院于2015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沈杏翠与被告王盛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沈杏翠已明确表示不预缴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鞠云翔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代书 记员 张晓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