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2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曾某甲与章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甲,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0679号原告:曾某甲,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仲缘,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实习人员。被告:章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曾某甲诉被告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程德进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仲缘、被告章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夏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某甲诉称: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4月2日生育一女,名章某乙,一次偶然发现章某甲的真实年龄比她大14岁,此时考虑到女儿的生活及上学问题才答应章某甲于2003年5月26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婚后章某甲不信任曾某甲,经济方面不让曾某甲接触,考虑到女儿尚小,忍气吞声。2008年4月5日双方又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丙,但章某甲对曾某甲还是不信任,为此感到心寒,2013年曾某甲到外地打工,双方过着分居的生活。综上,曾某甲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曾某甲与章某甲离婚;2、判令婚生女章某乙的抚养权归曾某甲,由曾某甲抚养教育,婚生子章某丙的抚养权归章某甲,由章某甲抚养教育;3、依法分割位于广德县卢村乡中明村山观5号的房产一套,约20万元。章某甲瑞辩称:曾某甲诉称的不属实,章某甲并没有向曾某甲隐瞒真实年龄,双方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并且从现实情况来看,原被告双方一共生育了2个子女,应该说夫妻关系是由比较好的基础的。并且曾某甲在没有外出打工之前,章某甲一直在家庭事务和经济方面都任由曾某甲处理。所以章某甲不同意离婚。曾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曾某甲的身份。2、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曾某甲提供的证据经章某甲质证后表示无异议。章某甲没有向法庭提供证据。曾某甲提供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依法予以认定。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00年,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3年4月2日生育一女,名章某乙。2003年5月26日双方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4月5日双方又生育一子,取名章某丙。2013年3-4月份,曾某甲、章某甲一起到浙江贩卖蚕丝被,由于行情不好,5月份章某甲返还,曾某甲则继续在浙江打工。曾某甲认为章某甲年龄比她大14岁,婚后没有感受到章某甲应给予的关心、照顾、信任。综上,曾某甲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破裂,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十余年且生育了两个子女,应当说相互之间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双方应当倍加珍惜,虽然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曾某甲主张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由于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故本院对曾某甲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珍惜彼此之间的夫妻情份,希望原被告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关心、共同努力建设好自己的家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甲和被告章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曾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书记员 张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